服務背景
根據國際海事組織《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環(huán)境無害化拆船公約》和海洋環(huán)境保護委員會會議決議(MEPC.269(68))《2015年有害物質清單編制指南》和《歐盟1257/2013號法規(guī)》的規(guī)定及客戶要求檢測樣品中放射性物質的含量。
樣品量要求
常規(guī)量100g
有害物質管控法規(guī)及測試標準
物質 |
管控法規(guī) |
測試標準 |
放射性物質 |
《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無害環(huán)境拆船公約》 歐盟(EU)1257/2013船舶回收法規(guī) MEPC.269(68)《2015年有害物質清單編制指南》 IAEA安全標準《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》 GB 18871-2002《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》 |
GB 11713-1989 IAEA NO.GSR Part 3 |
放射性物質
物質 |
設備部件 |
放射性物質 |
熒光涂料、離子型煙探測器、水準儀 |
船舶有害物質的管控閾值水平
材料 |
清單 |
閾值水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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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I部分 |
第II部分 |
第III部分 |
參照MEPC 269(68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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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射性物質 |
× |
無閾值水平 |
服務流程